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給出關于是否合法,這個一問題其實包含2個方面的解釋:
第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在合作模式中,通常有甲乙雙方。甲方為出資人(或出借方),乙方為借款方(或需資方)。乙方以自有資金作為保證金并承諾承擔全部交易風險,向甲方按一定比例籌借資金,雙方約定共同將資金轉入一個第三方的交易賬戶內,并由乙方全權管理資金和操盤。乙方獲得交易所產生的全部盈利,而甲方收取固定利息且不承擔交易風險。此即為。
在這樣一份合同中,甲乙雙方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的資金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即我們現在耳熟能詳的“人人貸”或“P2P”。民間借貸是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也是被允許的。只要合同約定條款內容完全出于雙方自愿的前提下。但是,由于甲乙雙方非親非故,很難直接取得信任,這個時候公司則以其本身資產為保障,對乙方做出本金安全的風險承諾,并承擔合同違約方的連帶責任。這樣,如甲方違約,則甲方和將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申穆投資建議有意向的投資者,盡可能多考察,多比較。找規模大,經營時間長,實力雄厚的公司合作是尤其重要的。這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您所承擔的信用風險。
第二、公司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公司本身屬于非法經營企業,那么所有關系合同全部為視為無效合同,那么投資者的本金安全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公司作為P2P平臺提供方,最敏感的一點就是是否涉及“”?當然還有是否涉及私自搭建服務器開設對賭盤?是否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從事代客理財吸納資金等等。
就在2013年11月25日,央行對“以開展P2P借貸業務為名實施行為”作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以下內容直接引用“和訊網”新聞內容:
“第一類,為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類,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風險。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類,則是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后用于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
沒說清楚
這個還真不知道歸誰管,但是現在還可以,而且是實名制賬戶,綁定三方的
堅決取締非法公司
有證據可以報警的
騙局如下:
1、收費不透明,低利息誘惑,獲利后借口風控、財務、帳戶費收取其他費用
2、借助高額傭金帳戶提取回傭,利息+傭金
3、低利息,對賭操作。
4、低利息,虛擬賬戶。